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度訴字第四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甲○○○○AM
乙○○○○I右二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戊○○、甲○○○○AMSAKSAN( 王文昌 )、乙○○○○IO
NSATHIT( 沙堤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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