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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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九0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黃美盈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