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簡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175號
原   告  童光日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蔡宜均 律師
       伍安泰 律師
被   告  顏世明
訴訟代理人  顏丙坤
被   告  顏長久
       沈慶峰
       沈雅雯
       沈雅婷
       沈雅淳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姚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姚靜宜之稱謂記載,應更
正為「兼被告沈雅淳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劉瑞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