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37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 告 張夏子
被 告 古員妹
被 告 張瑜庭
被 告 張春光
被 告 張富美
前列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張春光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夏子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2日上午10時45分在
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