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 張良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進忠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之「債權證明文件」(即債務人於民國109年6月20日所立之借據)。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219(標的登記次序5)、220(標的登記次序7)、223(標的登記次序1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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