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贍鋆(原名王韻雅、王若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贍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贍鋆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11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2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0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