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75號聲請人甲○○即聯訊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8月11日就任為聯訊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鈞院以97年8月29日板院輔民弘97年度司字第38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尚有資產未處分,無法於期限內聲報完結,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期間6個月,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2月11日起展延至98年8月10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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