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770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77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2月26日下午4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
│附表: 94年度雄簡字第8770號│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
├──┼──────┼──────┼─────┼─────┼──────┤
│001│94年5月24日│1,000,000元│TA0000000│乙○○│第一商業銀行│
││││││旗山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