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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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㈠字第19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另案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47號、第2073號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