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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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仁崇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776號、第11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賴仁崇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未經「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達電公司)」之同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趁宏達電公司保全人員不注意之際,持所侵占之「 呂奐陞 」識別證1張(被告所涉侵占遺失物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無故侵入宏達電公司10次,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 賴仁崇業 與告訴人宏達電公司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3年3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見該次準備程序筆錄第11頁)、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被告另涉業務侵占、竊盜、侵占等犯行,由本院另案審結。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吳為平
華奕超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附表:
┌──┬──────────────────────────────────────────┐│編號│時間│├──┼──────────────────────────────────────────┤│⒈│101年11月10日上午8時6分許│├──┼──────────────────────────────────────────┤│⒉│101年11月17日上午8時31分許│├──┼──────────────────────────────────────────┤│⒊│101年11月21日上午8時29分許│├──┼──────────────────────────────────────────┤│⒋│101年11月26日上午8時許│├──┼──────────────────────────────────────────┤│⒌│101年11月27日上午7時54分許│├──┼──────────────────────────────────────────┤│⒍│101年11月30日凌晨1時4分許│├──┼──────────────────────────────────────────┤│⒎│101年12月5日上午7時47分許│├──┼──────────────────────────────────────────┤│⒏│101年12月8日上午7時12分許│├──┼──────────────────────────────────────────┤│⒐│101年12月23日凌晨2時27分許│├──┼──────────────────────────────────────────┤│⒑│101年12月26日上午6時43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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