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00號原告德雄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崇雄 被告威昇科技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峻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28,223元【計算式詳附表】;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應給付積欠之租金3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與訴之聲明第1項合併計算;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係屬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948,223元【計算式:8,628,223元+3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土地、房屋皆臺南市○○區○○○段二重港小段)┌─┬──────┬──────┬──────┬───┬───────┐│編│土地、房屋│公告現值/㎡│土地面積│權利│價額││號││房屋課稅現值││範圍│││││(新臺幣)││││││││││││││││││├─┼──────┼──────┼──────┼───┼───────┤│1│臺南市北門區│1,007,200元│20-1建號建物│全部│1,547,400元│││溪底寮段二重│+540,200元│占地123.3㎡│││││港小段20-1號│=1,547,400元│、20-2建號建│││││、20-2號、20││物占地345.08│││││-3號、34號建││㎡、20-3建號│││││號建物(門牌││建物占地104.│││││號碼均為:臺││65㎡,皆坐落│││││南市北門區玉││於166-3地號│││││港里灰港12││土地。│││││9之4號)││34建號建物占│││││││地168.94㎡,│││││││坐落於166-13│││││││地號土地。│││├─┼──────┼──────┼──────┼───┼───────┤│2│臺南市北門區│345.97㎡×│總面積919㎡│全部│1,418,477元│││溪底寮段二重│4,100元=│-(123.3+345│││││港小段166-3│1,418,477元│.08+104.65)│││││地號土地││㎡=345.97㎡│││││││之面積未有建│││││││物│││├─┼──────┼──────┼──────┼───┼───────┤│3│臺南市北門區│1381.06㎡×│總面積1,550│全部│5,662,346元│││溪底寮段二重│4,100元=│㎡-168.94㎡│││││港小段166-13│5,662,346元│=1381.06㎡│││││地號土地││之面積未有建│││││││物│││├─┴──────┴──────┴──────┴───┴───────┤│總和:8,628,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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