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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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登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登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登輝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8年3月
4日提出之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共6│有期徒刑1年8月(││││罪)、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6││││(共1罪),如易科│萬2千元)││││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25日、同│106年9月1日││││年6月8日、同年9│││││月1日、同年9月4│││││日、同年10月16日、│││││同年11月7日、107│││││年1月30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毒│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172、4401、│字第8136、22950、││││5767、6226、6678、│23375號、107年度││││779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300、5198號││││偵字第1073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桃原簡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14│││││6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30日│107年11月19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9日│107年12月10日││├───┴────┼─────────┼─────────┼─────────┤│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537號(編號│字第17393號││││1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