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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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00號原告德雄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崇雄 被告威昇科技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峻陞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另按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至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然其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再者,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關於遷讓房屋之請求,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陳報:房屋有幾棟?各坐落何地號土地?各棟房屋之課稅現值?除房屋座落之土地以外,尚有多少面積之土地(無房屋座落者)請求返還?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編號│土地、房屋│土地面積(㎡)│權利範圍│├──┼────────────┼───────────────┼─────┤│1│臺南市○○區○○○段二重│919│全部│││港小段166-3號土地│││├──┼────────────┼───────────────┼─────┤│2│臺南市○○區○○○段二重│1,550│全部│││港小段166-13號土地│││├──┼────────────┼───────────────┼─────┤│3│臺南市○○區○○○段二重││全部│││港小段20-1號、20-2號、20│││││-3號、34號建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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