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00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田家俊
       劉育麒
被   告  倪陳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下
午二時五分,在桃園地方法院第二辦公大樓民事簡易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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