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5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郭家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陳鳳美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7月3日起至民國132年7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陳鳳美於民國①②92年7月9日③93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710,000元②610,000元③5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2年7月9日②99年7月9日③95年8月16日止,按月攤還。詎案外人陳鳳美自民國①②94年11月9日③94年9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561,519元②560,566元③5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案外人陳鳳美已於民國93年11月15日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郭家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現金卡申請書各1件、借據2件為證(以上均為影本)。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欣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35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20│建│7,119.91│1萬分之28││└──┴───┴────┴───┴──┴─┴────┴─────┴──┘┌──────────────────────────────────────────┐│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5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備│││建│││├─┬─┬─┬─┼──┬─┬─┬─┤│││││││主要建築│十│十│合│面│主要│陽│花│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一│二│││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圍│考│├──┼─┼──────┼────┼────┼─┼─┼─┼─┼──┼─┼─┼─┼─┼─┤│001│11│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6層樓房│52│44│96│平│鋼筋│9.│2.│平│全││││16│中華二路340│康市兵北│鋼筋混凝│.6│.2│.9│方│混凝│49│56│方│部│││││巷12號11樓之│段120地│土造│6│8│4│公│土造│││公││││││2│號│││││尺││││尺│││├──┴─┴──────┴────┴────┴─┴─┴─┴─┴──┴─┴─┴─┴─┴─┤│「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見兵北段1282、1286建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265、7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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