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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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洪吳季 (即 洪青輝 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御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3萬6,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44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9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