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30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郭碧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4年度店小字第307號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羅月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