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5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毅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
7,0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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