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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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婷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342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