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丙○○被告丁○○
偉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陳倉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1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