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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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丙○○被告丁○○
偉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陳倉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1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