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42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4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429號上訴人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代表人丑○○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前因需用土地人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苗栗縣南港溪護岸環境改善工程,需用上人訴人所有坐落苗栗○○○鎮○○段1490、1491、1497、1499、1537、1538、1539、1545、1626、1627-1、1633地號內部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屬苗栗○○○鎮○○段87地價區段,民國95年12月1日辦理96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暨公告地價作業時,將之另劃歸為同段87-2地價區段),經內政部以96年9月26日台內地字第0960150980號函准予徵收。嗣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人員發覺系爭土地96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000元係因宗地地價計算致使其發生錯誤,乃以更正登記申請書辦理更正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800元,被上訴人並以96年11月15日府地用字第0960170252號函公告徵收及副知所有權人。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復依據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事項第2點第2款規定,以96年11月27日頭地三字第0960007957號函報請被上訴人核定,經被上訴人以96年12月6日府地價字第09600182026號函准予更正。上訴人不服上開徵收補償價格,提出異議,經被上訴人以96年12月19日府地用字第0960189427號函復查處結果略以:「96年度該區段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800元,應屬合理。」等語。上訴人不服,提出復議,經被上訴人提請苗栗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於97年1月31日召開97年第1次會議決議結果略以:「通過修正87-2地價區段96年公告土地現值為3,200元/㎡。」等語,並由被上訴人以97年2月1日府地價字第0970020085號函檢送上開會議記錄送達於原告。上訴人仍不服,提起訴願遞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亦遭駁回。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8年未調整,如每年每平方公尺調高350元,96年之公告現值應為每平方公尺6,000元,且需地機關亦依平方公尺6,000元之公告現值將補償金提撥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未依每平方公尺6,000元之價格徵收系爭土地核發補償金,即屬違法。且上訴人於原審請求傳訊證人即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承辦人 陳義取陳名輪 等人,原審未予傳喚,亦未於判決內說明上訴人上開主張何以不可採,亦未說明何以未傳訊證人之理由,顯有判決理由矛盾及不完備之違法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巳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張瓊文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福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