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48號原告 周如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美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