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45號原告 盧佩美 被告 葉素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637號),經原告盧佩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