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95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楊華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清松 即康語攝影工作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為正確之聲明(按獨資商號,法律上並無獨立之人格,其權利義務歸屬於出資之自然人即負責人,行為當時黃清松即康與攝影工作室,應刪除「連帶」二字)。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