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竇曉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竇曉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60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手指虎2支,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又上開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竇曉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60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指虎2支,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認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乙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指虎2支,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
㈡從而,聲請人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鑑定結果)㈠手指虎2支刀械2支均為同款式,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認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