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 蕭美人 送達代收人 張國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玉蘭林信和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台端101年2月9日聲請狀原因及事實欄所載債權(新台幣15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100年12月7日)之債權相關證明文件,並陳明借款人為何人?又就台端所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與他項權利證明書、系爭彰化縣○○鄉○○○段227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審查,其間之權利種類登載不符,請於更正登載後,正本併狀送院憑辦。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玉蘭、林信和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勿省略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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