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22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世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9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世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莊世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任意將他人遺失之皮夾1只(內含現金新臺幣2,000元、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駛執照、機車行照、玉山銀行之金融卡、信用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之信用卡各1張)侵占為己有,違反義務之程度難謂輕微,惟念及被害人遭被告侵占之遺失物,除現金外,業經被害人領回,其財產法益遭受侵害之情形獲得部分程度之減輕;兼衡以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志強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935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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