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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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告 璩繡惠

被告 蔡佳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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