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06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0695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連季葦 即納涼三說蔬食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納涼三說蔬食店(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