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0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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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695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連季葦 即納涼三說蔬食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納涼三說蔬食店(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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