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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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潘佳昕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佳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佳昕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潘佳昕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各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則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僅嗣應予扣除該已執行部分。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就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惟受刑人於期限內並未具狀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民國105年起即有偽造文書等前科,素行不良且呈現其特殊之人格特質與犯罪傾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編號1、3、6至10所示之罪均係以各種虛構之理由向他人詐取錢財,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罪則係冒用他人姓名身分,其犯罪時間分布於107年1月至111年3月之間,其中編號1至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各項情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刑罰經濟暨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受刑人潘佳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10/02-108/10/23

107/01/25-107/02/06

107/06/10-107/10/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79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58、759、760、76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58、759、760、761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判決日期

111/11/15

111/11/23

111/11/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2/29

112/01/04

112/01/0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4號

編號1-9定應執行刑為1年8月(士檢113執更38號)

受刑人潘佳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08/13-108/08/23

108/12/10

108/09/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58、759、760、76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58、759、760、76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判決日期

111/11/23

111/11/23

111/11/2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1/04

112/01/04

112/01/0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4號

編號1-9定應執行刑為1年8月(士檢113執更38號)

受刑人潘佳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03/11-107/05/23

107/03/11-107/05/09

107/04/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21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21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7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7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75號

判決日期

112/07/24

112/07/24

112/07/24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7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7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7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8/22

112/08/22

112/08/2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00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00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00號

編號1-9定應執行刑為1年8月(士檢113執更38號)

受刑人潘佳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01/14-111/03/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7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866號

判決日期

113/10/2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86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2/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45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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