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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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潘佳昕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佳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佳昕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潘佳昕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各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則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僅嗣應予扣除該已執行部分。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就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惟受刑人於期限內並未具狀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民國105年起即有偽造文書等前科,素行不良且呈現其特殊之人格特質與犯罪傾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編號1、3、6至10所示之罪均係以各種虛構之理由向他人詐取錢財,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罪則係冒用他人姓名身分,其犯罪時間分布於107年1月至111年3月之間,其中編號1至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各項情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刑罰經濟暨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受刑人潘佳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10/02-108/10/23
107/01/25-107/02/06
107/06/10-107/10/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79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58、759、760、76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58、759、760、761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判決日期
111/11/15
111/11/23
111/11/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2/29
112/01/04
112/01/0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4號
編號1-9定應執行刑為1年8月(士檢113執更38號)
受刑人潘佳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08/13-108/08/23
108/12/10
108/09/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58、759、760、76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58、759、760、76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判決日期
111/11/23
111/11/23
111/11/2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14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1/04
112/01/04
112/01/0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4號
編號1-9定應執行刑為1年8月(士檢113執更38號)
受刑人潘佳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03/11-107/05/23
107/03/11-107/05/09
107/04/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21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21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7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7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75號
判決日期
112/07/24
112/07/24
112/07/24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7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7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7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8/22
112/08/22
112/08/2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00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00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00號
編號1-9定應執行刑為1年8月(士檢113執更38號)
受刑人潘佳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01/14-111/03/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7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866號
判決日期
113/10/2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86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2/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