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抗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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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抗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358號抗告人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壯觀羅馬大廈羅馬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4年10月12日10
4年度審訴字第236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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