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家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字第52號上訴人 林清仁
林曉薇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麗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 黃柔雯 律師被上訴人 江妹英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
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