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陳敦賢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潘隆政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沈佳宜
法官汪曉君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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