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9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95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禾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盈工程有限公司)、誠寶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盈工程有限公司)、誠寶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 陳明 對誠寶建設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提出到院者係「誠德」點工單),並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再者,究係萬盈工程有限公司抑或誠寶建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調用粗工?若是分調用,則應分別請求,並陳明計算式。
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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