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235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怡錚黃芳桂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73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提出2張信用卡之帳務
     明細,說明本金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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