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瑞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瑞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猶不知悔改,於106年
11月15日9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前往回溯96小時內不詳時
間,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應補正為「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11月15日9時30分,在臺灣
地區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⑴於民國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竹北簡
字第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提起上訴經本院以
98年度簡上字第12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⑵又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⑶
復於99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妨害公務等案件
,經本院以100年度竹北簡字第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4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⑷另於100年
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竹北簡
字第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⑸又於100年間因
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⑹再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73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⑴、⑵、⑶
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4月確定;上開⑷、⑸、⑹案件,則經本院以101年
度聲字第15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揭
案件接續執行,被告於102年6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
管束出監,於102年8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
,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則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復依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前曾因同質性之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卻仍未能戒慎其行,
再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同一罪名之
罪,顯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謹慎行事,漠視法紀,足認
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未因此產生警惕作用,仍有應予處
罰之惡性,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筱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
被告鄭瑞宏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弄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
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瑞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18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2
年8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悟,於10
6年11月15日9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前往回溯96小時內不
詳時間,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106年11月14日17時20分許,因另案為警緝獲
,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鄭瑞宏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28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
告、尿液檢體編號與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A106114)。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檢察官洪明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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