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ОО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郭玫利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能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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