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聲請案號: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零點捌公克及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業經本署以九十年度
戒毒偵字第二二0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重零點捌公克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安非他命吸食器一支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及器具,且非供製藥或研究之用,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