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盗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八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盗罪,前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一月五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0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嗣上訴經臺灣高法法院台南分院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駁回上訴而於該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復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行為,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毒聲字第三五四0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之規定,且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該受刑人所為,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廿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廿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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