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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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具保人 黃迺康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迺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迺康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廿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廿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