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О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被告乙○○
甲○○○○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國修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柯彩燕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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