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子揚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4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子揚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子揚於102年1月3日收受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書,並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而前開補提上訴理由期間已於102年2月3日屆滿,迄仍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361條第2項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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