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0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澤均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澤均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澤均(以下簡稱被告)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
101年4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1年7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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