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告 蘇吉正 原告 林利貞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秀容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200萬元+400萬元=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