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告 李聖聰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原告與被告 王和順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登報道歉,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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