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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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47號聲請人 梁東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 胡智豐 ,惟經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其法定代理人應為 高世華 ,顯有不符)。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依所附本票顯示相對人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未於發票上簽名僅為背書人,其非發票人,按票據法第123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人,自無其適用,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
三、相對人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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