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債權人保彰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王水金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補正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經本院民國102年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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