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174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舜智
被 告 黃啓銘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174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下午1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捌仟捌佰零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