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96號上訴人 張瑞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朝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9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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