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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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武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武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武雄(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3月2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5、14、16、18、20、23、25、28、35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至4、6至13、15、17、19、21、22、24、26、27、29至34、36至40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9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13、15、17、19、21、22、24、26、27、29至34、36至38所示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附表編號14、16、
18、20、23、25、28、35所示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39至40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9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均經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受刑人莊武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24日│107年3月2日│107年1月20日│├──────┼──────────┼──────────┼──────────┤│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429號│第6778號│第1245號│├─┬────┼──────────┼──────────┼──────────┤│最│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44號│107年度訴字第719號│107年度易字第2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4日│107年5月1日│107年3月26日│├─┼────┼──────────┼──────────┼──────────┤│確│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44號│107年度訴字第719號│107年度易字第228號││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2日│107年5月1日│107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65號│第719號│第310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1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1日│106年11月1日│107年2月28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652號│字第2652號│第127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9號│107年度訴字第109號│107年度訴字第11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107年6月28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9號│107年度訴字第109號│107年度訴字第1176號││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24日│107年5月24日│107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71號│第3472號│第13745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7日│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343號│第3619號│第361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786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161│107年度上易字第1161││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7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786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161│107年度上易字第1161││決│││號│號││├────┼──────────┼──────────┼──────────┤││確定日期│107年9月17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919號│第6944號│第6944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8日│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30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619號│第3619號│第361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161│107年度上易字第1161│107年度上易字第116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161│107年度上易字第1161│107年度上易字第1161││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944號│第6944號│第6944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1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1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1、1058、1430、│第1051、1058、1430、│第1051、1058、1430、│││1674、1675、2254、│1674、1675、2254、│1674、1675、2254、│││2271、2566號、107年│2271、2566號、107年│2271、256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7、221、│度毒偵字第167、221、│度毒偵字第167、221、│││256、658號│256、658號│256、65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7年12月7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945號│第6945號│第6945號│└──────┴──────────┴──────────┴──────────┘┌──────┬──────────┬──────────┬──────────┐│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17日│107年1月23日│107年1月23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1、1058、1430、│第1051、1058、1430、│第1051、1058、1430、│││1674、1675、2254、│1674、1675、2254、│1674、1675、2254、│││2271、2566號、107年│2271、2566號、107年│2271、256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7、221、│度毒偵字第167、221、│度毒偵字第167、221、│││256、658號│256、658號│256、65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2月7日│107年1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945號│第6945號│第6945號│└──────┴──────────┴──────────┴──────────┘┌──────┬──────────┬──────────┬──────────┐│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9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106年12月2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1、1058、1430、│第1051、1058、1430、│第1051、1058、1430、│││1674、1675、2254、│1674、1675、2254、│1674、1675、2254、│││2271、2566號、107年│2271、2566號、107年│2271、256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7、221、│度毒偵字第167、221、│度毒偵字第167、221、│││256、658號│256、658號│256、65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7年12月7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原附表誤繕為107年││││││1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945號│第6945號│第6945號│└──────┴──────────┴──────────┴──────────┘┌──────┬──────────┬──────────┬──────────┐│編號│22│23│24│├──────┼──────────┼──────────┼──────────┤│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9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5日│106年10月29日│106年10月29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1、1058、1430、│第1051、1058、1430、│第1051、1058、1430、│││1674、1675、2254、│1674、1675、2254、│1674、1675、2254、│││2271、2566號、107年│2271、2566號、107年│2271、256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7、221、│度毒偵字第167、221、│度毒偵字第167、221、│││256、658號│256、658號│256、65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945號│第6945號│第6945號│└──────┴──────────┴──────────┴──────────┘┌──────┬──────────┬──────────┬──────────┐│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14日│106年12月14日│106年12月14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1、1058、1430、│第1051、1058、1430、│第1051、1058、1430、│││1674、1675、2254、│1674、1675、2254、│1674、1675、2254、│││2271、2566號、107年│2271、2566號、107年│2271、256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7、221、│度毒偵字第167、221、│度毒偵字第167、221、│││256、658號│256、658號│256、65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945號│第6945號│第6945號│└──────┴──────────┴──────────┴──────────┘┌──────┬──────────┬──────────┬──────────┐│編號│28│29│3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31日│107年1月7日│107年1月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1、1058、1430、│第1051、1058、1430、│第1051、1058、1430、│││1674、1675、2254、│1674、1675、2254、│1674、1675、2254、│││2271、2566號、107年│2271、2566號、107年│2271、256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7、221、│度毒偵字第167、221、│度毒偵字第167、221、│││256、658號│256、658號│256、65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945號│第6945號│第6945號│└──────┴──────────┴──────────┴──────────┘┌──────┬──────────┬──────────┬──────────┐│編號│31│32│3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9日│107年1月19日│107年1月2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1、1058、1430、│第1051、1058、1430、│第1051、1058、1430、│││1674、1675、2254、│1674、1675、2254、│1674、1675、2254、│││2271、2566號、107年│2271、2566號、107年│2271、256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7、221、│度毒偵字第167、221、│度毒偵字第167、221、│││256、658號│256、658號│256、65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946號│第6946號│第6946號│└──────┴──────────┴──────────┴──────────┘┌──────┬──────────┬──────────┬──────────┐│編號│34│35│3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9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21日│106年12月23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1、1058、1430、│第1051、1058、1430、│第1051、1058、1430、│││1674、1675、2254、│1674、1675、2254、│1674、1675、2254、│││2271、2566號、107年│2271、2566號、107年│2271、256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7、221、│度毒偵字第167、221、│度毒偵字第167、221、│││256、658號│256、658號│256、65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946號│第6946號│第6946號│└──────┴──────────┴──────────┴──────────┘┌──────┬──────────┬──────────┬──────────┐│編號│37│38│39│├──────┼──────────┼──────────┼──────────┤│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4日│106年12月24日│106年12月底某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1、1058、1430、│第1051、1058、1430、│第9668號│││1674、1675、2254、│1674、1675、2254、││││2271、2566號、107年│2271、256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7、221、│度毒偵字第167、221、││││256、658號│256、65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訴字第1090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2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上訴字第1512│107年度訴字第1090號││決││號│號│││├────┼──────────┼──────────┼──────────┤││確定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946號│第6946號│第183號│└──────┴──────────┴──────────┴──────────┘┌──────┬──────────┬──────────┬──────────┐│編號│4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初某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66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2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90號││││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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